精神疫病的成年人的監護人是誰?
一般情況下,孩子的監護人是父母,等孩子長大成年後,是不需要監護的。可是,如果成年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也需要監護。那麼,精神疫病的成年人的監護人是誰?根據民法規定,父母、成年人子女及其它親屬可以擔任監護人,下面我們通過本文詳細瞭解下。
一、精神疫病的成年人的監護人是誰?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哪些情況下監護權被撤銷?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2、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三、哪些情況下監護關係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4、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需要監護,同樣,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精神病患者,即使是成年,也要監護。這個時候,其父母、子女和關係密切的朋友,都可以充當監護人。如果對監護人存在異議,居委會可以指定監護,對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請訴訟,要求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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