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人怎樣重新立遺囑公證
一、立遺囑人怎樣重新立遺囑公證
重新立公證遺囑之前,必須先撤銷原來的公證遺囑。
撤銷公證遺囑,只有遺囑人本人向原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變更或撤銷申請,其他人一般是不能代理撤銷公證遺囑的。
1、遺囑的撤銷是指立遺囑人取消自己所立的遺囑。取消原遺囑,遺囑的內容即無效。
2、遺囑人原來所立的遺囑是公證遺囑,在撤銷原遺囑時,仍需經原公證機關辦理。
原公證遺囑撤消後,即可重新申請新的公證,其實在申請撤銷遺囑時,可以直接申請變更公證遺囑,這樣只需申請一次即可完成重新立公證遺囑的目的。
遺囑的變更是指立遺囑人對自己所立遺囑的內容進行變動、更改。“變更”包括“補充”“部分撤銷”。
二、遺贈要有效,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也就是說,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且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立下遺囑的。
2、遺贈人所立的遺囑內容必須合法。遺囑內容必須包括下列內容: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胎兒保留應繼份;不能剝奪或取消繼承人以外有權分得遺產人的遺產酌給請求權。否則,所涉必要份額之遺贈應為無效。
3、遺贈人所立的遺囑必須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形式要件。
4、受遺贈人必須是遺囑發生效力時的生存之人。
5、受遺贈人未喪失受遺贈權。
6、遺贈的財產須於遺囑人死亡時屬於遺產。比如,屬於遺囑人合法配偶的財產,不能遺贈。
7、遺贈人死亡時,遺囑之履行為可能且合法。
人的一生可以寫很多份遺囑,但是會以最後寫的那一份為主。要想遺囑在自己去世之後,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自己的財產,一定要進行立遺囑,然後在公證一下,如果沒有公證的遺囑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更正過的更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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