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設立人在家立遺囑怎麼寫
一、遺囑設立人在家立遺囑怎麼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這是對自書遺囑的概括性規定,具體地講,訂立遺囑應注意:
(1)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即完全真實的表達本人的意思,又不易為他人偽造、篡改。
(2)遺囑人應親筆簽名。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以示遺囑為何人所立,內容為書寫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遺囑有效的決定性條件;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無效。
(3)遺囑人必須註明年、月、日。遺囑上寫明日期,不僅在發生糾紛時有助於辨明真偽,且能辨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當有幾個內容相矛盾的遺囑時,還有助於判明哪個遺囑是最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並儘量使用公曆。
(4)自書遺囑允許遺囑人塗改、增刪、訂正。如須塗改、增刪、訂正,應在改動處註明改動的字數、改動的時間並另行簽名。
如屬實質性修改,應在遺囑內容之後專段說明修改之處。遺囑書寫完畢之後,一般應由立遺囑人自己儲存,或交專門的遺囑執行人儲存,而一般不應交遺囑繼承人儲存,以免對其真實性引起疑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的設立人在書寫時,應符合自身的合法意願進行辦理。如遺囑在書寫時存在欺騙、脅迫、塗改的,設立人可以解除遺囑。繼承人在繼承時,向民政部門遞交有效的遺囑辦理遺產中的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員協商遺產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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