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房屋怎麼立遺囑?
一、共同共有房屋怎麼立遺囑?
首先確認立遺囑人所擁有的產權份額,若產權證上已經明示,則處分已明示的產權份額;若未明示則需平分或共同所有人協商各自份額後處分屬於自己的那部分產權。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薄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薄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薄為準。而不動產登記薄是以房屋檔案記載內容為基礎的。立遺囑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將自己的財產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由法定繼承人或其它的人繼承。這種法律行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無須經他人同意,自遺囑人死亡時起,遺囑即開始生效。
二、立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與其它遺囑相比,最為嚴格,更能保障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而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製作的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製作的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
4、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綜上所述,夫妻持有共同房屋,如一方想立遺囑,防止今後因為房屋繼承發生糾紛,應當先確定自己持有共同房屋的份額,然後在遺囑中對自己所持份額進行處理,明確繼承人可以分到的份額。由於房屋是共同的,最好先和對方協商下遺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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