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設遺囑處理房產,遺囑有哪些形式
遺囑有哪些形式呢?設立遺囑來處理房產要怎麼做?怎樣設立的遺囑才是有效的呢?房產遺囑要使用哪種方式呢?請閱讀下面這篇文章瞭解相關知識。
遺囑有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公證是法定的機關對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因此,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強,效力最高。設立公證遺囑必須將自書或代書遺囑文書送給法定公證機關並由其辦理。遺囑一經公證,遺囑人就不能再以自書等其他形式對其進行修改或撤銷,確實需要變更的,須經公證機關再次公證。
(2)自書遺囑。設立自書遺囑必須親筆書寫正式文書並簽名,註明年、月、日。如果需要對先前所立自書遺囑作修改的,應由本人加以文字說明並簽名,註明年、月、日。公民不能以在生前的日記中或書信裡提到處分死後遺產的打算作為遺囑,否則法律不予承認。但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到死後個人財產處分內容,確為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作為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公民請別人代寫遺囑必須由自己口述,且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公民本人一起在上面簽名蓋章,否則,法律將認定為無效遺囑。
(4)錄音遺囑。公民書寫有困難或不願請人代書的,可以口述通過錄音裝置以錄音磁帶的形式來表達自己的遺囑意願,但在口述錄音時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防止錄音遺囑被人剪輯、偽造或篡改。
(5)口頭遺囑。公民在涉及生命垂危或嚴重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但應當由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且法律規定:“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在所有遺囑形式中,口頭遺囑證明力最差,且容易發生糾紛,所以在事先立遺囑時一般不要採用口頭形式;立有口頭遺囑,一旦危急情況解除後,應當及時用其他方式重新訂立。
上述五種遺囑形式都必須做到內容合法,即不得處理其無權處分的房產,併為法定繼承人中的老弱病殘者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從形式上說,由於房產處理一般數額較大,且涉及到登記過戶問題,因此,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公民設立房產遺囑應當採取公證遺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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