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人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人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人規定是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監護人的分類有哪些?
1、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2、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後,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對於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職責有如此?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有關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對於遺囑的具體條款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只有遺囑的相關條款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才可以對遺囑監護人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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