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應當優先於法定監護嗎?
一、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應當優先於法定監護嗎?
遺囑指定監護是可以優先於法定指定的,遺囑監護是被監護人的父母以遺囑方式選定監護人的監護。我國現行法律對此種監護未作規定,司法實踐中予以承認。但這種遺囑應符合下列條件:立遺囑人須是被監護人後死的父母;立遺囑人須享有親權;遺囑的內容和訂立程式皆須合法。
二、法定監護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定監護的法律依據是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對於遺囑指定監護和法定監護都是指定監護的相關方法,但兩者的適用情況是不同的,對於遺囑指定監護而言,是需要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指定處理的,一般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親屬,而對於法定監護的範圍則是比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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