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的前提是什麼?
一、 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的前提是什麼?
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的前提是父母作為被監護人的監護人,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監護,是被監護人的父母以遺囑方式選定監護人的監護。我國現行法律對此種監護未作規定,司法實踐中予以承認。但這種遺囑應符合下列條件:立遺囑人須是被監護人後死的父母;立遺囑人須享有親權;遺囑的內容和訂立程式皆須合法。
二、《民法典》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涉及到遺囑指定監護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處理,對於已經涉及到由其它人員作為指定監護人的,那麼就喪失了遺囑指定監護的處理,具體情況下,所指定的監護人還需要具備相關的監護能力。
-
去世先過戶房子還是登出戶口呢?
律師解析:可以在公安機關先辦理銷戶,銷戶後及時到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手續,然後憑公證書就可以變更產權了。一、房產繼承過戶流程如下:1、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登出戶籍,辦理死亡證明;2、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3、繼承人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過戶登...
-
第一順序繼承人誰優先?
律師解析: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先後順序的,沒有誰優先的說法,都是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同時參與分配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
-
繼承權公證怎麼過戶
律師解析:房產繼承過戶流程如下:1、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登出戶籍,辦理死亡證明;2、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3、辦理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
-
死者生前債務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1、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從死者遺產中償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該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2、向死者的配偶追償。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