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如何繼承?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如何繼承?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被繼承,理由如下:
(1)法律規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戶申請使用,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於村民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並不能獨佔宅基地使用權。
(2)根據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殊性,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那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就終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3)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並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其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遺產,當然不能夠作為遺產繼承。
因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對宅基地進行使用,並不表明繼承人繼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二、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權如何行使?
雖然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為遺產繼承,但由於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能被繼承,需要區分不同情況,靈活處理房屋繼承權的行使與宅基地集體所有的衝突問題。
1、繼承人是本集體組織成員
該情況下也應以“戶內戶外”區別分析。
第一,如果繼承人是與被繼承人同在一戶,共同生活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則因宅基地使用權屬於村民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若並未導致戶的消滅,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此時,房屋的繼承權依法行使。
第二,如果繼承人是與被繼承人不在同一戶下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在堅持“一戶一宅”的原則,且繼承人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況下,繼承人可以因繼承了房屋而取得該宅基地的使用權,畢竟,繼承人繼承了房屋,那麼繼承人是可以繼續使用房屋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不會強行要求其拆除房屋將宅基地給騰退出來的。但要注意,即使這樣,宅基地使用權也並不是繼承來的,而實際上是村集體批給繼承人的。這樣做既物盡其用,也合情合理。
第三,如果繼承人是與被繼承人不在同一戶下的本集體組織成員,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比如已經取得宅基地的。該情況下,仍應該堅持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的原則,在允許其依法繼承佔有使用房屋的同時,對其加以適當的限制,但目前尚無統一的處理方法。
2、繼承人非本集體組織成員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如果繼承人不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那麼即使其因繼承取得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雖是這樣,但問題又來了。沒有土地支撐的房屋無異於空中樓閣,房屋繼承人依繼承取得了房屋,難道因為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而無法使用?當然不能無視該繼承人的權益而強行要求其拆除房屋將宅基地給騰退出來。此時,也應當堅持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的原則,在允許其依法繼承佔有使用房屋的同時,對其加以適當的限制。
農村屬於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不可以被繼承的,雖然在很多地區,宅基地的使用者離世之後,其他的家庭成員依據可以使用宅基地,這給人一種宅基地可以被繼承的錯覺,但是事實上,這是由於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可以被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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