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遺囑繼承法律衝突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財產或其他事務進行的預先處分,並於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依照遺囑所進行的繼承,稱為遺囑繼承.
各國公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
民法上的遺囑主要是處分財產。實際生活中遺囑還可以處分其它事物,如是否開追悼會、遺體或骨灰如何處理等,但這些遺囑不是繼承法調整的物件,儘管也應尊重,但卻不能說有什麼法律上的效力或可以請求法律予以執行.
遺囑的法律特徵是: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是人身性的法律行為;是要式法律行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遺囑訂立以後,能否發生立遺囑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涉及立遺囑實質方面的要件和形式方面的要件等許多問題。各國在這些方面的規定存在著很大差異.
(一)遺囑實質要件的法律衝突
遺囑的實質要件包括遺囑能力、遺囑內容及效力等。遺囑能力是指依法能夠製作有效的遺囑的能力.
(二)遺囑形式要件的法律衝突
遺囑的形式要件包括設立遺囑的方式和變更、撤銷遺囑的方式.
各國法律對於遺囑方式一般均有明文規定,但卻不盡一致.
我國《繼承法》第17條規定了五種方式的遺囑: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危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
各國對遺囑的變更和撤銷等問題的規定也存在著許多差異.
《法國民法典》規定,遺囑,僅得以日後重訂的遺囑或在公證人面前做成證書以宣告改變意志而全部或部分取消。日後重訂的遺囑未明確取消以前的遺囑時,以前的遺囑中與新訂的遺囑相牴觸或相反的條款無效.而按照我國《繼承法》,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內容.
由於各國法律對於遺囑繼承的規定不同,因而對於涉外遺囑繼承,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就會產生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結論,這就是涉外遺囑繼承的法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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