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是遺產?
一、根據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是遺產?
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其能作為遺產分割,但是死者的近親屬可以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從以上規定中可以看出,公民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死亡,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不在死者遺產範圍,所以,死亡賠償金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是,近幾年來隨著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增多,對死亡賠償金要求分割的案件逐年增多,應引起我們的重視。對於這類案件的案由可以定為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
死亡賠償金是對死亡補償費的賠償,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金性質。只有當自然人的物質性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受害人才能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情形的賠償金)。對於自然人的精神性人格權(名譽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權利主體的確定是怎樣的?
對於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是應按照與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人。按照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死亡賠償金的分配範圍原則上以受害人死亡時,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限。這就是說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的權利主體是死者的近親屬。
三、分配比例的確定是怎樣的?
原則上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但在審判實踐中應根據不同情況,考慮勞動能力、生活收入水平、照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等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
(一)對於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如果受害人死亡後,仍在一起生活,不需要分割;
(二)對於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父母),在受害人死後,到其他地方生活,權利人要求分割的,應根據權利人有無勞動能力、有無其他生活收入等情況,本著照顧老弱病殘的原則,同時考慮受害人父母、未成年子女已經獲得撫養費,可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割;
在當代社會遺產的繼承首先必須要在遺產的範圍之內才能夠完成,必須是死亡的時候所擁有的個人的合法的財產,其中很多的人比較想了解一下,如果是因為交通事故他人的傷害所導致意外死亡,那麼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遺產範圍,實際上不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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