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土地是不是遺產?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土地是不是遺產?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的土地不算遺產,遺產必須是具有完全的產權,土地並不擁有完全產權,使用權可以繼承。土地使用權繼承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①它是一種財產權,繼承權的實現是土地使用權的轉移;
②與特定的人身關係相聯絡,只有與被繼承人有血親或姻親關係或通過遺囑指定的人才可能成為繼承人;
③土地使用權的繼承權的權利主體僅僅是境內外公民。國家或法人不能享有土地使用權繼承權。即使繼承人實際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只是接受遺贈;
④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繼承。土地使用權法定繼承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等原則進行土地使用權繼承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土地使用權的被繼承人的範圍是怎樣的?
下列人員可以為土地使用權的被繼承人:
1、接受國家交付的用於一年生農作物種植、用於水產養殖的農業土地的公民;
2、接受國家交付的用於種植多年生農作物的土地、用於種植林木的土地、宅基地的公民、家庭戶成員;
3、有權使用他人依照本法典和土地法的規定向自己轉移土地使用權土地的公民。
三、遺產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最後,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現實生活當中,土地所有權並不能夠發生繼承,因為根據我們國家所規定的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應當是屬於國家或者農村組織。因此不屬於我國可以繼承的遺產的範圍之內,自然而然是不能夠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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