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度老年痴呆症能立遺囑嗎?
一、輕度老年痴呆症能立遺囑嗎?
輕度老年痴呆症不能立遺囑,根據《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那麼,老人痴呆症患者的病情已達到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不能正確進行意思表示的,則應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此時其所立遺囑應屬無效;如果其只是一般的痴呆症,不影響其辨認和控制能力的,則其所立遺囑仍然有效。當然,其病症是否影響其行為能力,要有醫學鑑定。
二、遺囑的特徵是什麼?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三、遺囑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後於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對於簽訂遺囑的主體,要件規定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也就意味著必須是在頭腦清醒的情況之下才能夠簽訂,如果存在著一些疾病的話,導致沒有行為能力是不能夠簽訂遺囑的,所以簽訂完畢之後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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