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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健在如何立遺囑需要怎樣辦理

一、母親健在如何立遺囑需要怎樣辦理

母親健在如何立遺囑需要怎樣辦理

第一,首先需要界定母親自己銀行卡里的錢款的歸屬權。根據《婚姻法》規定,原則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母親的錢應當屬於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母親只有權處置屬於她自己的那一半。但是,如果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之一,銀行卡里的錢屬於母親婚後的個人財產,母親就有權自行處置銀行卡里的全部錢款。:

1、這筆錢是母親的婚前財產;

2、這筆錢屬於母親個人的婚後所得,而且父母之間簽有婚後收入歸各自所有的書面協議;

3、這筆錢是母親通過遺囑繼承或受贈所得,而且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母親個人所有。

第二,依據《遺產繼承法》第16條“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規定: 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是遺產繼承的基本原則。女兒與兒子雖然同為母親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但只有在母親生前沒留遺囑的前提下,女兒與兒子才具有法定繼承權——均等分割母親個人錢款的權利。 換言之,只要母親有意願立遺囑,而且在遺囑中處置的是屬於她個人的錢款,不論是留給女兒還是留給兒子,再或者留給其他任何人,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力,不存在合不合理的問題。

二、格式應該怎麼書寫

1、本人身份的說明

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

2、本人委託的遺囑執行人的說明

身份證,授權委託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係,如有任何利害關係應註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後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型的示範。

3、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說明

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4、本人財產的說明

基準日,專案-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5、本人保險的說明

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6、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

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

7、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的宣告。

8、簽名及日期。

遺囑的格式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書寫,書寫時對自己的財產範圍,分配比例、繼承人員、身份證明、時間進行書寫。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遺囑,不侵害他人或國家利益的遺產才可以辦理繼承,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應繼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