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財產繼承怎麼寫
一、自書遺囑財產繼承怎麼寫?
遺 囑
立遺囑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單位、住所。
我患有××××病症,身體隨時可能發生意外,故特立此遺囑,表明我對自己所有的財產在去世之後的處理意願。
我和我妻共有財產如下:
1、房產一套,座落於某市某街某號的×平方房產×處(評估值××萬元);
2、汽車兩輛,車牌號分別……;
3、股票××,分別為××、××、××,各××股(去世當日市值××萬元);
4、銀行存款××元,存於××銀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帳號為:……;
5、傢俱及家用電器,……(列舉並註明產品品牌、規格等),價值共計××萬元。
7、……
留有債務如下:
1、欠××(債權人姓名)××萬元,到期日為×年×月×日;
2、……
現對歸我所有的份額,作出如下處理:
1、房產由父母××、××繼承。
2、汽車由兒子××繼承。
3、股票由妻子××繼承。
4、傢俱及家用電器由××繼承。
5、存款歸還我對××的債務後,由女兒××繼承。
6、骨灰由女兒××負責保管。
7、……
遺囑由××執行,性別、出生日期、民族、住所。
立遺囑人簽字:×××
××年×月×日
二、遺囑生效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1、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行為能力,即遺囑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作出遺囑意思表示;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他人的威脅、逼迫等;
3、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是遺囑人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具有獨立的處分權;
4、遺囑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生效要件。
5、遺囑中給繼承人中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其實遺囑的寫法沒有什麼強制性的規定,只不過司法實踐中遺囑的結構寫法大體都是這樣的。可是,按個人意願分配遺產也不是完全沒有任何限制的,如果沒有為那些不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繼承人保留遺產,遺囑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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