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要在什麼時候接受?
一、遺贈要在什麼時候接受
遺贈,是指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其遺產中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在遺囑人死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立遺囑人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為受遺贈人。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對於法定繼承人來說,在繼承開始後,如果繼承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那麼他就永遠享有繼承權(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時效除外)。但遺贈則不同,依據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因此對於受遺贈人來說,必須要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明確的表示,同時還要注意:這裡的兩個月不是繼承開始後,而是知道自己能夠得到遺贈時開始計算。
二、適用遺贈的條件有哪些
遺贈適用的前提條件:
1、遺囑合法有效。
2、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執行完畢後遺產尚有剩餘。
3、受遺贈人沒有放棄、喪失受遺贈權。
4、受遺贈人沒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附義務的遺囑繼承與遺贈。《繼承法意見》第43條規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它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遺贈的本質其實也可以看做是贈與合同的一種,而贈與合同屬於雙務合同,在一方作出了贈與的意思表示之後,需要另一方作出接受的表示,否則的話贈與關係不成立。具體放在遺贈中,其實也可以這樣理解。作為受遺贈人若是不明確表示自己接受遺贈的話,也不能進行遺贈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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