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遺囑的方式具體有哪些
並不是遺囑人訂立了遺囑,就會發生遺囑繼承的必然結果。在遺囑自由原則的指導下,公民所立的遺囑,既然是遺囑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允許公民在一定的情況下以一定的方式變更或撤銷自己所立的遺囑,這種情況下遺囑就不能生效了。根據法律規定,遺囑生效的條件有哪些?法律允許的變更遺囑的方式有哪些?請閱讀下文。
一、遺囑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遺囑要想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
(二)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三)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
如果遺囑人先後立了多份遺囑,以最後所立的為準,但任何遺囑都不能和已經公證過的遺囑相牴觸。比如說,一個人生前立了多份遺囑,而每份遺囑的內容都不太一樣,其中第一份遺囑是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就應該以公證遺囑所立的內容為準進行遺產繼承,而不是以最後立的那份遺囑為準。因為,在不同種類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二、變更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變更或者撤銷遺囑的方式有明示和推定兩種:
明示方式。遺囑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方式變更或撤銷遺囑。這種方式下遺囑人應當以法律規定設立遺囑的幾種法定方式進行。但應當注意,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
推定方式。推定為遺囑人撤銷遺囑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即推定後立的遺囑變更或撤銷了前面所立的遺囑。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
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份滅失,或所有權發生全部或部份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份被撤銷。
遺囑人故意銷燬遺囑的,推定遺囑人撤銷了原來所立的遺囑。至於遺囑人是否在後來又立有新遺囑不影響推定的效力。
遺囑生效,才能實現遺囑人訂立遺囑的目的。如果您不瞭解法律規定,不清楚遺囑的生效要件,可以諮詢專業遺產繼承律師。而且遺囑訂立後,並不會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您的情況發生變化,您也可以通過多種途徑變更或者撤銷遺囑。因此,您完全沒有必要擔心訂立遺囑後,子女不再履行贍養義務。遺囑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明白的事項,也可以向專業遺產繼承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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