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遺產繼承需要辦什麼手續
一、放棄遺產繼承需要辦什麼手續?
放棄遺產繼承不需要辦什麼手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一般來說,如果涉及房地產財產的,應當辦理公證,便於以後過戶手續的辦理。如為其它財產,可以僅立書即可,可以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
二、遺產繼承順序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我國的法定繼承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被剝奪繼承權的,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三、遺產的範圍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自願放棄遺產繼承的這件事情,不需要再到國家有關部門去辦理任何的手續,也沒有規定放棄遺產繼承協議必須要公證。遺產繼承這件事情很多時候就是在近親屬之間進行的,有的時候就算當時放棄遺產繼承了,隨後後悔了,其他人沒意見,還是可以重新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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