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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14條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繼承法》14條規定內容是什麼?

繼承法14條規定內容是什麼?

目前《繼承法》已經失去法律效力,《民法典》將會代替《繼承法》予以實施,在《民法典》當中也有類似的法律規定。

原《繼承法》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二、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1、實質要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其一,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其二,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其三,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2、形式要件: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關於繼承方面的糾紛確實是比較多的。首先繼承是按照遺囑或者是遺贈扶養協議來繼承,沒有的情況之下就按照法定繼承,同時法律當中也明確規定,被繼承人需要撫養的人員可以適當地分得遺產。

標籤:繼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