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將來預期財產是可以的嗎?
一、遺囑將來預期財產是可以的嗎?
對預期財產一般不可以立遺囑,因為預期財產只是一種預測,可能是盈利也有可能是虧損,是不確定的。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只能對自己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立遺囑。預期收益也稱為期望收益,是指如果沒有意外事件發生時根據已知資訊所預測能得到的收益。通常 未來的資產收益是不確定的。預期是一種預測,可能實現,也可能實現不了。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遺囑訂立在財產所有者去世之後就會具有司法效力,對於民事主體,若是有穩定的工作,此時是有預期收入的,但是該預期收入並不能當做是遺產繼承。故此財產所有者離世之後,若是在遺囑之中,有關於預期財產的內容,高遺囑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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