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同居五年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民法典在人們的生活中發揮著重大作用。而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存在著這樣一群人,他們奉行不結婚主義,因此他們會選擇同居。但是同居在我國的民法典中也有著規定,那麼,民法典同居五年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民法典同居幾年屬於事實夫妻
我國在一定範圍內承認事實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符合民法典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處理,不論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是否符合民法典的實質婚姻關係要件。之後,必須補辦登記,否則不受法律保障。
事實婚姻是怎麼認定的
所謂事實婚姻,其實就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就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在一起所形成的婚姻。事實婚姻其實也是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只是它不被法律所認可與保護。
事實婚姻-概念: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二、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涉及到一個關鍵的時間點,就是1994年的2月1日,如果是在這個時間之前的,不論同居的時間多久,都會以事實婚姻判斷,也就是承認婚姻關係,但是在這個時間之後,都是需要進行補辦登記的,沒有補辦登記的,一律不承認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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