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是不是事實婚姻
一、沒有結婚證是不是事實婚姻
這不是事實婚姻了,這個必須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時雙方滿足了結婚實質要件的才可以。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符合怎樣的條件才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有法律效力:
1、符合時間要求
男女雙方必須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2月1日當天)之前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該日期之後,男女雙方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確立夫妻關係。
如果在此之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且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都不屬於事實婚姻,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關係,而只是普通的同居關係。
2、符合結婚實質條件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必須符合的要求有:
(1)雙方自願結婚;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都沒有配偶;
(4)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5)沒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
我國1994年前的法律,承認事實婚姻,也保護事實婚姻帶來的權益以及追究所帶來的義務。1994年開始,為了健全法制化,要求婚姻做書面登記也就是要領結婚證,沒有領結婚證法律層面上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也不保護相關方的權益。小編在此也提醒大家,若未註冊結婚,一旦兩人感情破裂,涉及經濟財產問題時,就很容易出現糾紛,婚姻關係,最好要註冊登記,兩人的關係才能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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