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居財產如何約定?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同居與結婚不同,同居不受婚姻法的保護,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也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有所不同。因此,當事人最好在婚前約定好同居期間的財產的歸屬以及發生糾紛的處理方法,並簽訂書面協議:
一、寫明當事人
協議的第一部分就是寫明當事人。建議按照起訴狀中“當事人的資訊書”寫,如果不想這麼麻煩,除了名字外,最好要寫上公民身份證號碼。
二、寫明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
這個的書寫時非常重要的,當事人應當將約定的同居前財產的歸屬,及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以及同居後財產的歸屬問題一併寫入協議中。
1、可以約定同居前財產各自所有,最好將同居前有的財產理清,並公證一下,避免以後雙方財產的混同,又無證據證明。
2、可以約定同居期間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雙方約定一定的生活費用。
3、可以約定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以出資額為依據按份共有,或者是共同共有等。
4、可以約定雙方結束同居生活後,共同財產的分割和處理方式。
三、寫清產生糾紛的解決辦法
司法救濟是當事人的最後一道保護欄,但並非所有的糾紛只能通過訴訟解決。在同居財產中,可以約定雙方對同居期間或者解除同居關係時因同居財產產生糾紛的解決方法。如,由雙方都認為有公信力的第三人進行居中調停,或者是由調解委員會進行調節,也可以約定仲裁或訴訟解決。主要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
四、寫明協議的有效期限
同居財產協議最好要寫明有效的期限,而且最好將期限寫為:簽訂合同之日起至解除同居關係為止,並且一切有關同居財產糾紛的是由具使用本合同的約定。
五、當事人簽章
當事人簽章部分是非常關鍵的,如果沒有當事人簽章,前面的一切內容都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了簽名外,最好也要蓋上當事人的手印,並標明簽章的日期。
六、最好進行公證
如果條件允許的,當事人還可以將該同居財產協議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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