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離婚同居算重婚罪嗎
一、如果沒離婚同居算重婚罪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法復[1994]10號),是這樣表述的: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釋出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可見,該解釋只要求具備“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至於該同居是否是為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並不妨礙構成重婚罪。
“以夫妻名義”是不是要求男女雙方須以“丈夫”、“妻子”相稱?實踐中,不少重婚案件當事人根本不以夫妻相稱,而是以親友、祕書甚至保姆的名義共同生活,企圖規避法律的制裁。所以一般認為“以夫妻名義”不能僅僅從當事人雙方的相互稱謂來把握,這只是一個次要的方面。 關鍵的是要從當事人雙方的客觀行為來分析判斷。具體說來,要看雙方當事人是否在一起吃住,是否共同勞動、共同生產,是否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類似夫妻間的扶養扶助行為,相互是否履行夫妻間的其它義務。如果具有上述行為,即使當事人相互之間不以“丈夫”、“妻子”相互稱謂,也是足以認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二、哪些情況屬於重婚
A、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
B、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C、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D、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後又與他人登結婚;
E、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在這四種情形中,後兩種情形中的當事人雖然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精神仍構成了重婚。
實踐中,有的人可能與配偶離婚不成,但此時卻已經在外面有了喜歡的人。於是乎,就會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就離家出走與自己喜歡的人在外面共同居住生活,也就是開始了同居生活。但其實這樣的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還要區分實際的情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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