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重婚民法的重婚有什麼區別
一、刑法的重婚民法的重婚有什麼區別?
1、主體不同
民法上重婚的主體範圍要比刑法上重婚的主體範圍小,民法上的重婚只能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因此主體限定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者。刑法上的重婚,既包括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者,也包括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者。
2、法律後果不同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於重婚行為,無論是否構成犯罪,都會引起下列法律後果:
1)後一婚姻的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宣告該婚姻無效;
2)合法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准予離婚;
3)因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五條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於重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是否承認事實婚姻不同
在民法上,僅承認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經形成的婚姻為事實婚姻,之後的婚姻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刑法上目前仍承認事實婚姻,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仍然可以構成事實重婚。
4、在民法上,無效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婚姻
無效婚姻沒有法律效力,不以婚姻論,比如李某有配偶,在未解除合法婚姻的情況下,又與未達到法定婚齡的人結婚,因為後一個婚姻屬於無效婚姻,不以婚姻論,因此在民法上不宜以重婚論。但是在刑法上,對於無效婚姻,仍視為婚姻,上述李某的行為仍構成重婚罪。
5、兩者保護的法益不同
刑法主要保護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屬於公法的保護權益範疇。民法主要保護的是合法婚姻的配偶的權利不受非法侵犯。
二、重婚罪一般判幾年呢?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應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不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僅承擔重婚的民事責任。
《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總而言之,不管是哪種狀態下的重婚,構成重婚的情況下是肯定要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只不過除了刑事責任之外,在民事責任的這一塊,如果配偶構成重婚,那作為無過錯方當然可以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而且,特定情形下的事實婚姻也會構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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