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養子女年滿10週歲的應徵得本人同意。
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解除收養關係的方法
1、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第一類,收養人和送養人協議解除。這裡的前提是被收養人未成年。對收養人,法律未規定具體條件;對送養人,法律規定的條件是“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如果收養人和送養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被收養人年滿10週歲以上的,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這一規定顯然是為了充分保護被收養人的利益。
第二類,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協議解除。前提是被收養人已經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條件是雙方“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按照民政部的有關規定,收養關係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係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天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係證明。如果收養關係是經公證證明的,當事人必須到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公證。
2、訴訟解除收養關係
按照前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收養人不享有單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訴權,不得要求解除收養關係。送養人依法要求解除,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而和另一方達不成解除協議的,也可通過訴訟程式解除收養關係。
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應當查明當事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真實原因和有關事實,根據《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遵循民法典基本原則,依照法定條件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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