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規定的哪些人能夠被收養
作為法律中規定的能夠被收養的人,用法律術語來說其實也就是被收養人,也就是我們經常看到的那些被收養的孤兒、棄嬰等等。實踐中,若不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則這些孤兒、棄嬰就不能被人收養。下面,本站小編告訴大家法律中規定的哪些人能夠被收養。
一、法律中規定的哪些人能夠被收養
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我國實行限制送養的原則,在通常情況下,下列三種兒童可以被他人收養:
1、喪失父母的不滿14週歲的孤兒。何謂孤兒,詞典上有兩種解釋。一謂死了父親的兒童,如孤兒寡母一詞。二謂父母雙亡的兒童。為了避免歧義,收養法寫明孤兒指喪失父母的兒童。孤兒失去了父母,可以被他人收養,以重新得到父母的溫暖。
2、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其他兒童。棄嬰指被遺棄的嬰兒。棄嬰查詢不到生父母的,可以被收養。棄嬰長大了仍查詢不到生父母,便不能再稱其為嬰兒,該未成年人即歸人查詢不到生父母的其他兒童之列。對於走失的兒童,經過相當時間確實查詢不到生父母的,亦可稱為查詢不到生父母的兒童。棄嬰之外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兒童亦可被他人收養。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不滿14週歲的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確實無力撫養自己的不滿14週歲的子女,該子女可以被他人收養。有特殊困難與無力撫養是因果關係。因有特殊困難而引起無力撫養則可送養子女。雖有特殊困難但有能力撫養,仍不能送養子女。“特殊困難”的情形很多,如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父母服長刑,子女多生活困難等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可以將子女送養。
二、哪些人可以收養子女
收養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為。收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法律對收養條件和程式作了規定。《收養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收養人必須無子女(華僑收養二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公民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在此限)。
2、收養人必須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撫養、教育能力包括收養人必須無疾病(嚴重的傳染病或精神病),並有可靠的經濟收入。
3、收養人必須年滿五週歲(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繼父母收養子女不在此限)。
4、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繼父母收養子女不在此限)。
如果是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應相差的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此限。
綜上可知,上述三種情形下的兒童其實是能夠被收養的,但在實際收養的時候,同時還對收養人進行了條件要求,這也是出於對被收養人利益的考慮。至於收養人需要符合怎樣的條件,你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其他欄目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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