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必須具備哪些條件才算是合法
一、作為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週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3、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但收養成年人除外。
5、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6、有正當的收養目的,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及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如果是為了玩弄女性或長期姘居而收養異性子女,就不能允許。
7、收養人有配偶的,須徵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須由夫妻共同收養。
8、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被收養人應當符合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被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年齡未滿14週歲;
2、生父母雙亡的孤兒;或是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棄兒;或者是生父母雖在,但因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其中,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兒童;棄嬰、棄兒是指被父母遺棄,縣查詢不到生父母的嬰兒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傷、病、殘或經濟困難以及客觀條件不許可等原因,無力撫養的孩子。
三、作為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2、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
3、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
4、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上文中詳細介紹了關於收養應當符合什麼樣條件的問題。另外,在符合這些條件之後,還應當辦理法定的手續。法定的手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條件,只有辦理了法定的手續之後,收養才算是真正的辦理完成,才算是合法的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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