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定會離成嗎,法院如何調解離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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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的離婚方式只有兩種,而不存在自動離婚的說法。因此,要是夫妻有離婚打算的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辦理了相應的手續之後,那雙方才有可能解除婚姻關係。一般在協議離婚不成的情況下,可以起訴離婚。那現實中起訴離婚一定會離成嗎?這是很多人都搞不清楚的地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起訴離婚一定會離成嗎
法院需要開庭審理後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來判斷是否判決准予離婚。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可以知道准許雙方離婚的原則是“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在確定夫妻感情確實破裂時《民法典》列舉了四種法定情形。
實踐中法院要確定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夫妻間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會從當事人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統合分析。
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那麼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
二、起訴離婚應該向哪個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法院如何調解離婚案件?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願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因為在起訴離婚的時候也是有條件的。並且法律中規定起訴離婚中調解是必經程式,因而現實中夫妻也是有可能被調解離婚。而要是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則法官會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判決。其中也是要求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了之後,那麼才會依法作出離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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