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被告能不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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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規定:“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託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哪些情況屬於“特殊情況”呢?
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這一點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於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規定,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但必須向法院提交自己對是否離婚以及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的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託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規定:“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託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哪些情況屬於“特殊情況”呢?
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這一點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於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規定,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但必須向法院提交自己對是否離婚以及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的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託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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