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開庭前原告需要做什麼?
在離婚訴訟開庭之前,原告應當準備好感情破裂證據、有利於爭取撫養權的證據,如對方轉移財產,原告還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離婚案件開庭審理前要準備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1、婚姻關係的證明;
2、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3、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說明和有關證明;
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即財產性質,來源、發票、清單及債權債務憑證,有儲蓄的,應提供數額、帳號、戶名、存入日期、種類、銀行存摺持有人等證明材料,或能起證明作用的其他有關材料。
二、離婚訴訟的程式是怎樣的?
1、審理前的準備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後,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通知各個當事人參加訴訟,讓被告準備答辯,應對訴訟等。
2、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定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開庭過程具體要經歷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合議庭合議等步驟。在這個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原告、被告提出證據、表明自己的觀點,也可以在辯論階段正對對方觀點提出反駁,充分的發表自己的意見。
3、作出判決
法庭會根據合議庭合議的結果作出判決。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15天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
三、起訴離婚訴訟費用標準是多少?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後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法院受理後會在開庭之前通知雙方當事人。作為原告,要在開庭之前做好工作,收集夫妻感情破裂證據、共同財產的憑據及自己有利於撫養孩子的證據等。這樣,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法院會支援原告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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