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開庭前原告都準備什麼材料?
一、民事訴訟開庭前原告都準備什麼材料?
開庭前原告需要起訴狀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
1、起訴狀(N+1)份,N代表被告人數,即在被告人數的基礎上再多準備1份起訴狀提交到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2、原告及被告身份資訊材料各一份;
3、證據清單(N+1)份,證據清單主要指證據的來源、名稱、證明目的等;
4、證據材料(N+1)份,原告認為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證據是否準確及有效需要根據案情確定。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二、民事訴訟開庭程式是怎樣的?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4)宣讀鑑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綜上所述,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一般在不久後就通知開庭,作為原告,要準備好各自材料,比如訴訟狀和證據,其中證據有對自己有利和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原告如果想找律師辯護,也應當在開庭之前委託好,請律師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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