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在什麼條件下,可以不允許對方探視孩子
探視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被中止探視權,在情形消失前不讓探視孩子: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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