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的東西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原告如果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要等判決生效後六個月才可以進行第二次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需要的材料和進行的程式和第一次起訴的要求其實是一樣的,並沒有特殊的要求,以下是本站的小編為您作出的總結。
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的東西有哪些?
一、主體資料準備
雙方的身份資訊,聯絡方式,送達地址。這些資訊應當提供給法院,法院送達傳票與判決書均需要有效的送達地址。
二、證據準備
若原告認為第一次的證據有所不足,可在提交第一次起訴的證據的基礎上增加與補充,以證明感情確已破裂或者應多分得財產、獲得撫養權等。
(1)結婚證明
有效的結婚證明是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前提條件,若第一次起訴是因為沒有有效的婚姻證明而被駁回,那麼第二次的起訴同樣會被駁回。
(2)子女出生證明
如若涉及子女撫養權問題,那麼需要向法院提供婚生子女的出生證明,法院才能依法將子女撫養權進行裁判。
(3)財產清單
離婚訴訟中,財產的分配也是較為重要的部分。應向法院提供夫妻共同財產的清單,或者個人財產清單等,以便法院進行財產的分割。
(4)感情確已破裂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此條與新婚姻法第32條二款四項規定不同,已不再適用——編者說明)。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原告應根據上述條件去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從而獲得法院的離婚判決書。
三、其他
若第一次起訴後,法院進行審查,開庭審判,最後出具了判決書,那麼第二次起訴時,還應當向法院提交第一次的判決書。
原告在第二次向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請求時,仍應按照一審的程式進行,應當分析第一次未獲離婚判決的原因,針對性地準備證據材料,證明存在婚姻關係的兩人感情破裂。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向本站的線上律師進行諮詢,我們將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服務,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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