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假離婚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①“假戲真做”變真離婚
“假離婚”之所以被稱之為“假”,原因在於夫妻雙方在目的達到後還要復婚。但人的意圖猶如肚子裡的蛔蟲,哪裡會想到有幾條。實踐中,不乏有夫妻一方是想真離婚,為了騙取對方的配合而假借名目辦理離婚的情況出現,當對方滿懷希望復婚時,沒成想卻遭到無情拒絕:對不起,結不結婚是自願的。這沒啥說的,現代社會秉持“婚姻自由”的原則,人家不想跟你復婚,還真是一點辦法沒有。
②想再看一眼孩子,難
一般在離婚協議中,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雙方都會約定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民政局也會做出要求,如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離婚後拒絕復婚,雙方對子女撫養權的約定也就發生效力,在此情況下,未取得子女的一方在無特殊情況發生時就喪失了對子女的撫養權,以後再想看一眼子女,往往會因對方的百般阻撓而變得難上加難。
當然,這裡面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提出,若雙方在辦理“假離婚”後復婚,由於夫妻雙方又處於婚姻關係存續狀態之中,之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的協議已經隨著婚姻關係的接續而喪失效力,因此,一旦雙方再離婚而子女依然未成年,原來對子女撫養權的約定應歸於消滅,不再具有約束力,雙方只能在再次離婚時另行約定,若約定不成則由法院進行判決。
③淨身出戶,一切從頭再來
婚復不了可以不復,子女不讓撫養也可以不撫養,在“假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爭議最大的還是財產問題,而在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中,不乏一方“淨身出戶”的情形,即約定雙方的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所有,這種情況尤其多發在規避“限購令”的案件中。然而,當雙方未“依約”復婚時,“淨身出戶”的一方無疑就虧大了,只能轉過頭來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離婚協議無效,或者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但實踐中出現的案例卻往往“不盡人意”。
④婚後共同財產變婚前個人財產,同樣吃個“啞巴虧”
在此談一個案例。甲婚前自有房屋一套,與乙婚後又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屋。為了購買學區房,二人需要將上述兩套房屋出賣,但為滿足“滿五唯一”的條件而避免交納稅費,遂辦理“假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甲方婚前房屋歸甲方,婚後共同房屋歸乙方。
毫無疑問,這種約定實際上使得甲對於婚後共同財產的份額全部給了乙。二人復婚後用各自出賣房屋的價款共同購買一套住房,但之後二人婚姻關係破裂,乙起訴甲離婚,並基於離婚協議認為婚後購買的房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的轉化(夫妻第一次離婚已對房屋進行了分割,房屋所售價款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應按照各自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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