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起訴離婚對方不來怎麼辦
並不是所有的夫妻雙方都是想要離婚的,實踐中一方想離婚但另一方不同意的例子比比皆是,不過這樣的情況下也不是說就不能離婚了。此時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那如果起訴離婚對方不來怎麼辦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對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根據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向法院起訴離婚的程式為: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離婚案件當事人在具備上述條件,並準備好離婚起訴書以及相關證據後,可以到管轄法院立法庭提交材料。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時,訴訟離婚程式也隨即開始。
二、如果起訴離婚對方不來怎麼辦
根據人民法庭審理的諸多離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可分為兩大型別: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針對第一型別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法院的處理方法:對這類離婚案件當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規定,那麼公告期滿就意味著依法向其送達了相關法律手續。依照《民訴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針對第二型別:被告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其處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導致處理感到困惑。法院會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於不願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於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一是本人 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是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2)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離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於離婚後,其小孩無人護理等多方因素的考慮,不願配合法院,拒不到庭應訴,致使案件無法審理。對此類離婚案件的處理,首先要多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審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應訴,以便法院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如果通過法院多方做工作,監護人仍不願出庭應訴,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2條第二款“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的規定,依法對監護人拘傳到庭,參與訴訟。
離婚有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兩種途徑,當協議離婚走不通時,您可以選擇訴訟離婚。但如果起訴離婚對方不來怎麼辦?這種情況下其實也不用太擔心,至少對於法院受理的案件,無論如何都是會作出判決的。此時要是滿足了規定條件的,那法官一般是會對離婚案件作出缺席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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