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開庭後沒下判決書可以不簽字嗎?
在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協議離婚,雙方和平分手,認為這樣的感情已經沒辦法維繫,決定以離婚來解決這段感情,並且對於一些財產的分割等離婚的敏感問題也做出了相應的商量,還有一種是訴訟離婚,雙方誰也不讓著誰,都互相焦灼著,最後只能通過法律的手段來完成。那麼起訴離婚開庭後沒下判決書可以不簽字嗎?
一、起訴離婚開庭後下判決書結果不滿意可以不簽字嗎
首先,拒絕簽字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是當事人不簽字會影響法院判決的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但這並不是說,判決書是否生效取決於受送達人是否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當事人不簽字,不影響判決書生效。
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二、判決書需要多久下達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具體審理期限要根據立案的時間和適用的程式確定。雖然已開庭,但審結時間不一定確定。
三、怎麼縮短起訴離婚判決的時間
1、若是同意離婚,可要求開庭調解,然後就財產、子女撫養問題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法官可在當日宣判,然後在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
2、提供多方面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利證據,做好庭審前的準備,讓法官容易判斷,從而縮短判決時間。
3、開庭審理中,積極有條理的應辯,使有利優勢傾向於一方,法官根據情況可當庭作出宣判。
4、有財產分割協議書,可根據協議書分配財產,免除了法官判定財產的問題,時間也會快些。
5、財產和子女撫養方面沒有太多爭議的,一般就婚姻感情而進行的離婚案件案情簡單,判決時間也相對較快。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起訴離婚之後,已經開庭,但是判決書還沒有送達的當事人是可以拒絕簽字的,這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但是這一行為,嚴重的影響了案件的進展,使得法院判決效力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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