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雙方都想要孩子怎麼辦才好
一、夫妻離婚雙方都想要孩子怎麼辦才好
建議協商處理,協商不成訴訟處理。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離婚案件時,對於孩子撫養問題是這樣處理的:
1、原則上,兩歲以下的孩子判給母親撫養。如果男方要求孩子撫養權,且能舉證女方撫養孩子對孩子不利--例如女方吸毒,有傳染病等,可以將孩子判給男方撫養。
2、比較大的孩子,例如八歲以上,孩子已經有一定的認知能力,法院判還做撫養權的問題是,一般會當面徵求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明確表示要求跟隨其中一方,法院一般會按孩子的意見處理。
3、上述範圍以外的撫養權問題,法院一般會綜合考慮雙方經濟條件、文化程度、家庭其他成員情況等因素,以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為主要考慮點。如果一方要求撫養孩子,一般應舉證說明自己一方撫養對孩子更有利,或者對方撫養孩子對孩子更不利。
4、一般同等條件下,法院傾向於女孩判給母親撫養,男孩判給父親撫養。
二、民法典離婚條件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關於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雙方離婚後,子女不管是由父親撫養或者是母親撫養子女都是屬於父母的孩子,因此,父母對孩子還是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至於撫養權如何處理,一般來說誰更適合孩子的成長,法官就會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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