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失蹤可以起訴離婚嗎?
一方失蹤或者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關係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法律文書通過公告方式送達。下面,本文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對失蹤者提起離婚訴訟的程式。
一、一方失蹤的離婚程式
宣告失蹤是離婚的理由之一,宣告失蹤不是離婚訴訟的前置程式,因此,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依然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對於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到法院,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按照普通程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用公告方式送達。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關係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二、審理期限
法院對於起訴書、通知舉證和開庭日期等送達公告期是60日,判決後對判決書送達公告期還需要60日公告期。採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案件,訴訟期限大大延長了,一般的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式的在三個月內結案,適用普通審理程式的,也會在六個月內結案,而離婚訴訟的被告失蹤或下落不明的,加上公告期計算至少需要六個月才能結案。
三、判決結果
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公告送達後,被告仍未找到,就要缺席判決。但判決結果並不是一定要判決離婚,人民法院還要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還應當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如果一方(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蹤滿兩年的,人民法院會判決離婚;對於下落不明或失蹤未滿兩年,又沒有其它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人民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
四、公告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只審理判決離婚事宜,而對夫妻共同財產既不做審查,也不做判決。
2、對財產做出明確判決,對下落不明當事人所享有的部分作為子女撫養費判給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
3、只對財產進行簡單審查,主要是根據原告的陳述來確認,而不做具體核實,也不做分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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