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滿兩年判決離婚的條件有哪些規定
一、分居滿兩年判決離婚的條件有哪些規定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是。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另外,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即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證明夫妻分開居住容易,但要證明夫妻之間連續滿兩年未有性生活,卻談何容易。特別是在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離的情形下,這種個人隱私性極強的證據,就更難舉出。
可見,離婚不一定要分居,分居也未必就能離婚。
分居滿兩年,也不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必要條件。很多人都諮詢怎樣才算分居兩年,其實還是有很多條件和限制的。如果當事人決心離婚的,打官司時,最好先諮詢一下當地專業的婚姻法律師,也可以考慮委託一個專業的律師,提供一些法律幫助和支援,指導你如何取證。
相關的案件當事人,應積極的提供相關的案件證據,遞交我國的司法部門。相關的審理部門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和案件實際情況,對這類案件進行相關的審理工作。確定案件的實際情況後,判決這類當事人員實際離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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