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還住在一起,合法嗎?
一、同居關係案件受理條件。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可理解為對於無配偶者之間在同居期間有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的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一併作出處理。
二、同居關係的認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同居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法院只解決同居期間子女撫養與財產糾紛問題。
三、同居期間財產問題。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則應該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如果一方能證明其財產是個人的,則不能分割。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
四、在分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的財產區別開來:
一是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於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分割。
二是與子女的財產區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與分割。
三是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
四是與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即屬於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區別開來。而對於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總之關於同居期間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專門規定的,可適用專門規定;沒有專門規定的,實踐中一般是參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處理。
夫妻雙方已經協議離婚後,再次確定同居關係的。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同居符合男女雙方實質婚姻要點,應當儘快補辦婚姻登記。未補辦婚姻登記的,按照同居關係處理,法律上同居關係是不承認的,雙方同居時的共同財產應當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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