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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律師代理合同的要素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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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律師代理合同的要素有什麼?

離婚案律師代理合同,與律師簽訂離婚代理合同應當注意,代理費的金額,以及支付時間,案件代理的期限,代理的許可權和範圍,以及其他應當承擔的費用,離婚案件即使有代理人,委託人也應當到庭,如果原告不到庭,費法院將作出撤訴處理。

一、離婚僅有以下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1、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一方不同意離婚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訴訟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起訴。一審一般3—6個月,二審一般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六個月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認定為確實感情破裂無法挽回才起訴第二次的,實踐中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解除婚姻關係。

孩子由誰撫養這得看哪一方的撫養對孩子的成長更有利,法院確定撫養權時會綜合考慮孩子現在的生活狀態、雙方的工作收入以及其他因素等,一般兩週歲以下的孩子由女方撫養,十週歲以上的還要聽取孩子的意見。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一般為月收入的20%—30%; 財產,一般一人一半這樣來分割

二、與律師簽訂委託代理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代理費的數額,給付時間;

第二,案件代理期限,是一審終結還是包括二審的代理,是否包括執行階段;

第三,代理的許可權範圍。

第四,合同雙方是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而非律師本人。

第五,其他費用的承擔

三、離婚案件的原告本人必須出庭嗎?

1、離婚案件原告即使委託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

因為離婚與否是涉及人身權利的重大問題,應當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請了律師作為代理人,並特別授權給律師,律師也就財產等部分有權代表原告作出處分,律師是無權就身份關係方面的進行處分的。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的)。

2、原告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特殊情況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為自然災害無法出庭等客觀原因。

3、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四、離婚訴訟中,被告並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

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五、缺席方的權利救濟和保護

不論缺席方是的確無法獲知訴訟離婚開庭資訊,還是惡意迴避的,只要缺席方認為財產分割有錯漏,或者對子女撫養權有異議,或者對債務承擔比例不服的,缺席方都可以就財產和子女提起申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和變更撫養權;或者缺席方重新提起訴訟,請求依法重新財產或變更撫養權。

但是在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並且判決已經生效的情況下,缺席方不得就離婚提起再審。

離婚代理人律師合同需要注意的內容主要包括訴訟費用、代理期限、律師的代理許可權以及離婚案件處理過程中的細則。我國法律規定,一般離婚案件中,由於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原告必須出席。如果未能出席,法院會進行撤訴處理。如果由於客觀原因無法出席,則需要提交書面申請。

綜上所述,離婚案律師代理合同,對於離婚案件,涉及切身利益,原告應當出庭,如果因為特殊原因不能到庭,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書面提起申請,法院判決生效,缺席一方不服判決的,法院將不在受理,離婚案件,即使委託代理律師,也應當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