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方不去法院怎麼判刑?
當男女雙方無法通過協議離婚辦理離婚手續時,主張離婚的一方可以起訴離婚,要求法院判決離婚。法院受理案件後會展開調解,無效的話再展開庭審,並要求雙方當事人出庭。離婚案件和人身關係密切,男女雙方應該親自出庭。那麼起訴離婚一方不去法院怎麼判刑?下面我們簡單瞭解下相關知識。
一、起訴離婚一方不去法院怎麼判刑?
離婚案件是與人身關係特別密切的案件,無特殊理由,當事人必須到庭。按照民訴法規定,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的,原告作自動撤訴處理,被告作缺席判決。一般情況下,認為是其放棄自辯權,法院只審理到庭一方的訴求和證據,即作出判決。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
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離婚訴訟中,被告可不到庭參加訴訟
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法院如何審理離婚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於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係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離婚案件和當事人關係密切,沒有特殊原因,雙方必須到場。法院經過多次傳喚,被告不到場,又沒能提供不到場證明的,法院會進行缺席審判。法院會根據掌握的資料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做出判決,這個結果也會送達到被告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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