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申請分居自動離婚嗎
一、民政局申請分居自動離婚嗎
無論分居多久,都不可能自動離婚。因分居而滿足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也不適用於民政局辦理的協議離婚,而僅適用於法院受理的訴訟離婚。
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己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 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 有不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 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流程是什麼
依據《民法典》
(一)協議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己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訴訟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己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 有不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 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 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特殊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岀離婚;但是,女方提岀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民法典》實施後實行“離婚冷靜期”規定,即對於雙方協商一致願意離婚的配偶,給與兩個三十天的“反悔期”,前一個三十天內任何一方撤回申請,或後三十年內任意一方不前往民政局領取離婚證的,均視為婚姻關係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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