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妊娠期的規定有哪些
夫妻時間久了也許會發現彼此並不是最合適的,便想離婚,這本來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但是一旦女方尚在懷孕期間,這件事就另當別論了,那麼關於起訴離婚妊娠期的規定有哪些呢?一般來說這個情況是不允許男方提出離婚的。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這一規定說明三個問題:
一是講,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請求。也就是說,在上述時間內,男方沒有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
二是講,女方在上述時間內,提出離婚的請求,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三是講,男方在上述時間內的離婚請求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提出,並經人民法院確認有必要時,才可以受理。這就不難看出,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目的就是為了從根本上明確對婦女兒童的保護。
起訴離婚應滿足哪些條件?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起訴離婚妊娠期的規定大家還是有必要看一看的,畢竟女性一旦在懷孕期間,身體機能就會下降,進而不管從哪個方面來說都是女性都是比男性會出現弱勢,所以國家就規定了這樣一條法律來保護女生的權益,倒是一件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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