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起訴答辯應該如何進行?
離婚案件開庭時,一定要將訴訟材料,如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答辯狀、證據原件等一定要帶齊,另外要準備一份訴訟提綱,沉著冷靜,積極應訴,不要開庭時手忙腳亂,找什麼材料都找不到。法院一般讓當事人做的案情陳述,最好前提寫好,開庭一邊看,一邊說。
(一) 補足應提交的證據,防止舉證期間過期。
根據最高院的舉證規則,一般法院會在立案時,同時給原告一份舉證告之書,上海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有二種,一是立案後的七日內,二是開庭前。如果是第二種舉證期限,問題就不大了,在開庭前交納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種舉證期限,一定要按時交證據,否則,很可能被對方律師抓住把柄,處於被動。
(二) 注意與承辦法官聯絡,及時知曉開庭時間。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法院應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雙方當事人。但是,由於法院開庭的時間,會影響雙方庭外調解的進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顯得尤為必要。另外,如果對方交納了答辯狀,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得知,並收閱,這樣可以瞭解對方的心裡動態。
(三) 不放棄與對方的調解協商。
雖然訴至法院,但這不意味著雙方一定“法庭上見”。起訴到法院,在某種程式上講,更能促使雙方認識到客觀事實,更能認真審視自己的離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間仍與對方聯絡調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二、離婚訴訟的程式和具體步驟
離婚訴訟的程式和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式一樣,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1、離婚訴訟的程式第一步-審理前的準備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後,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通知各個當事人參加訴訟,讓被告準備答辯,應對訴訟等。
2、離婚訴訟的程式第二步-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定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開庭過程具體要經歷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合議庭合議等步驟。在這個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原告、被告提出證據、表明自己的觀點,也可以在辯論階段正對對方觀點提出反駁,充分的發表自己的意見。
3、離婚訴訟的程式第三步-作出判決
法庭會根據合議庭合議的結果作出判決。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15天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
答辯在整個庭審的過程當中是非常重要的,很有可能會影響到庭審的結果,所以應當補足相應應當提交的證據,防止舉證期限當中出現一定的問題,然後就是需要知曉開庭的具體時間,最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關鍵環節一直不能夠放棄與對方當事人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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