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遺棄取證如何進行?
我們國家的刑事方面案件可以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也可以由當事人提起自訴這一什麼樣的案件屬於自訴什麼樣的案件屬於公訴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判斷的。比如說我國離遺棄罪的話,可以由當事人提起刑事方面的訴訟。那麼在我國離婚遺棄取證應當如何進行?
一、在我國離婚遺棄取證應當如何進行?
如何取證男方遺棄女方和孩子?
遺棄罪屬於自訴案件,主要靠當事人自己收集證據。收集的相關證據應當形成證據鏈。
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裡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著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法律還規定,對於由於遺棄而引起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死亡後果的,或者基於一慣玩弄女性而遺棄婦女或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理。所以,需要蒐集的證據主要有:
1、遺棄者有義務、能力對被遺棄者進行撫養;
2、遺棄者在多長的時間內沒有盡任何的撫養義務;
3、造成的後果
二、如何判斷遺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遺棄罪的犯罪物件是誰?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在這裡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的就是遺棄罪如何取證的話是需要注意證據的收集的,比如說平時虐待或者是一切的一些證據都需要儲存好。除此之外,小編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遺棄罪的具體法律規定,包括客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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