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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離婚訴訟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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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離婚訴訟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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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做什麼事情都是有一定的理由的,結婚是因為男女之間的感情到了,而離婚很顯然也就是因為感情破裂。但要是其中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話,則此時也需要符合規定條件,也就是一定的理由。那到底提起離婚訴訟的理由是什麼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提起離婚訴訟的理由是什麼

提起離婚訴訟的法定事由:

其實,提起離婚訴訟的法定事由很簡單,只要當事人一方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並且不能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的,就可以訴訟離婚。那麼,如何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這不妨參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在接受離婚案件後,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即准予離婚。

二、提起離婚訴訟的程式條件

除了感情破裂的合法事由外,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在程式方面還需具備一定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係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另外,除了以上的條件外,我國《婚姻法》還對離婚訴訟作出了兩點特別規定,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錯誤的除外(《婚姻法》第33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婚姻法》第34條)。

自然此時法院也是不會受理離婚案件的,這種情況下不能起訴離婚,但卻可以協議離婚。相比之下,協議離婚要比訴訟離婚簡單、快捷許多。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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