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傷在離婚中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輕微傷在離婚中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輕微傷在離婚中的標準是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實施家庭暴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明確表明了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因為家庭暴力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給予賠償。
《婚姻法》規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如果是因為家庭暴力離婚的,你有權請求你前夫給予損害賠償。
因家庭暴力而請求損害賠償的,通常是在離婚時提出。如果在離婚時沒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並且在協議離婚時沒有明確放棄這項請求,那麼,在辦理離婚登記一年內,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賠償,對方如果不同意,受害方可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
怎樣界定家庭暴力?我國新《婚姻法》未作規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其明確作了規定,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家庭暴力問題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現象,據中國科學院調查,全國婦女遭受家庭暴力佔30%,近年來,由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不斷增多,施暴者理應對受虐者給予損害賠償。
二、相關知識:家庭暴力如何取證?
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後,及時、全面地收集、儲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髮、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凶器等。
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現實生活當中,導致離婚的理由中是存在著家暴的情況的,如果發生家暴導致輕微傷,那麼應當立即向當地的村委會或者公安機關求助,也可以向法院進行訴訟離婚,就算離婚當中夾報方式屬於過錯方,因此需要對無過錯方進行相應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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