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訴離婚後撤訴還算起訴嗎?
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等因素鬧上法庭請求起訴離婚,而在法律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的現象是,夫妻雙方經調解而達成和解,或有一方事後反悔而進行撤訴。那麼第一次起訴離婚後撤訴還算起訴嗎?是否也適用於六個月內不得再次進行離婚起訴的法律規定?下面小編就帶大家瞭解一下這個問題。
第一次起訴離婚後撤訴還算起訴嗎?
一、第一次起訴離婚後撤訴,應當理解為已經起訴過一次。
從法律後果來看,應該算第二次。因為法律規定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的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44、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三、《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若起訴方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不會判決離婚,起訴方只能在一審判決生效後6個月之後再起訴,第二次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
通過以上法律條文的解釋,大家可以清楚獲悉“第一次起訴離婚後撤訴還算起訴嗎?”的明確回答是,已經屬於一次起訴,如當事人沒有證據證明對方存在家暴、出軌等行為,則在六個月內不可再向法院提起二次離婚訴訟。如果大家在面對離婚案件一次訴訟後不知如何處理,可以向本站的專業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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